苏州大学儿童统筹医疗报销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儿童统筹医疗费报销的管理,参照苏财社字〔2008〕60号《苏州市职工子女费用补助办法》相关规定,特对我校儿童统筹医疗报销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校教职工子女(自出生之日起至18周岁或普通高中毕业)均应参加苏州市少儿医疗保险,在享受苏州市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按《苏州大学儿童统筹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1、对于暂时无法办理苏州市少儿医保的人员(新生儿、新进校人员子女),在未参保期间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直接按苏州大学儿童统筹医疗报销标准报销,但第二年起必须参保。
2、对于不能办理苏州市少儿医保的(子女户籍地、长期居住地不在本市;子女初、高中不在本市就读等),发生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直接按苏州大学儿童统筹医疗报销标准报销。如自行参加商业保险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先扣除商业保险费用再按苏州大学儿童统筹医疗报销标准报销。
3、对于能办理但由于个人原因未办理的,一切费用按先扣除苏州市社保可支付部分再按苏州大学儿童统筹医疗报销标准报销。
二、教职工子女需办理苏州大学儿童统筹医疗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报销。
1、本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工可直接办理儿童统筹医疗手续。
2、多胞胎的教工其中有一个子女可直接办理儿童统筹医疗手续,其余按每人300元/年缴费。
3、多子女的教工每办理一个儿童统筹医疗手续缴费300元/年。
4、独立核算部门职工子女按人数400元/年由单位统一缴纳后办理儿童统筹医疗手续。
三、逢单年男职工子女可在我校享受儿童统筹医疗费报销;逢双年女职工子女可在我校享受儿童统筹医疗费报销。
1、夫妻一方为我校职工,另一方为现役军人,统一由我校报销。
2、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的,由子女抚养方所在单位报销。
四、在享受苏州市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儿童统筹医疗报销比例为: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按80%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按60%报销。自费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予报销(执行范围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
五、报销时,必需携带《苏州大学儿童统筹医疗卡》,门诊应提供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参保发票);住院需提供出院小结、社保结付清单、医疗费发票。
六、儿童就医用药量控制在急性病3—5天;慢性病15天量,如发现与病情及病程不符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七、凡需到外地医疗机构治疗者,应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八、本规定由苏州大学医保与计划生育管理科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所发文若与本规定不符,则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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