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对2011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公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第十六条规定,现就参保人核对2011年度缴费记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2年5月31日前,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邮政机构将参保人《2011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寄往参保人。
二、邮寄对账单人员范围: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2011年内同时参加北京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的人员。
三、参保人在收到对账单后,请对2011年度个人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且经所在单位认可,请于2012年12月31日前,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持对账单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修改或按有关政策规定与要求进行补缴。
四、若参保人与所在单位对缴费基数有争议,请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投诉、举报。
五、2012年6月15日后,凡2011年内同时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人员,还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bjld.gov.cn/csibiz/)查询并打印2011年度对账单信息。
特此公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2年5月(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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