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樊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反映,她在武汉工作5年时交了社保,回咸宁后单位交了两年社保,不知道社保该如何转移接续。
樊女士说,2005—2010年,她一直在武汉某公司上班,公司每年为她缴纳了社保。2010年下半年,她回到咸宁工作,单位也为她购买了社保,不知道能否将之前在武汉所缴纳的社保转移回来?
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稽核局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66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参保人员在异地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按照规定,樊艳女士可将在武汉缴纳5年的社保转移回咸宁。
市人社局表示,参保人员跨省或异地流动就业的,可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来源:咸宁新闻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