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法学院的赵明昕认为,这条规定非常,还不如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人性化。赵明昕告诉记者,在商业保险中还存在着有利于参保人的“合同中止和复效”条款,当合同的某些条件无法满足而失去效力后,在两年的中止期限内,投保人如果重新具备缴纳保险费的能力并且愿意补交保费,合同效力会恢复。而根据办法修改稿的规定,参保人一旦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合同就被中断且不能恢复,对那些已经支付了长时间保费但由于失业等原因短时间无法缴纳保费的参保人来说,这显然极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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