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免责期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划记个人医疗帐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及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重新交费时,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补缴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补缴期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欠费在3个月以上的,无论是一次性或分次补缴时均免收滞纳金,补缴期内,只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并补划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
不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重新缴费时,视为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
因单位欠费或不及时参保缴费导致参保人员无法报销医疗费的,由单位负责为参保人员按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档案托管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免责期内,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在6个月以上的,重新交费时,不管是否补交欠费,均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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