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市将从减轻税费负担、缓解融资困难等各个方面,支持福州小微企业发展。
【税收】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对确实无法建立健全账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内从低核定。对符合条件的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予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工业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按照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09%改按流转税额的0.09%征收。
【融资】
贷款给小微企业可获风险补助
确保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鼓励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多种方式的担保,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贷款。对为小微工业企业和小微贸易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保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在保余额分别给予1%和0.8%的风险补助。对为小微工业企业直接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额度不高于100万元、且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2倍,对贷款余额给予1%的风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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