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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企业职工将拥有医保个人账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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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将拥有自己的医保个人账户金了。新政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7月初,市民可从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绍兴市社会保险服务网上查阅具体政策,也可通过12333电话咨询。
  职工医保基金方面,市区的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5%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缴纳。

  大病医疗保险金按不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其中市区由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单位已不存在的退休人员,由托管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其中个人缴纳的,由市社保局按月在其养老金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

  医疗待遇再次调高

  新政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全市统一为自然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市区门诊起付标准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从现行的4000元提高到5000元。4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8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70%。

  市区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特殊病种门诊的起付标准为400元。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20万元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

  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在起付标准至5万元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5万元至10万元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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