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账户应当全面“解禁”
本报讯病人病情严重,一时又没有现金可供支付,而医保个人账户上还有余额却不能使用。这就是泉州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存在的一些尴尬。
来自卫生系统的周维佳委员介绍,泉州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账户只能支付医保治疗目录上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而对于医保目录自付部分的费用(如乙类药品的自付部分),却仍然要参保人用现金支付,即使是个人账户上还有余额也不能支付。这严重背离了医保个人账户设置的初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指出:“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指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死亡后可依法继承。但在泉州的现实生活中,我们的规定是有了病也不一定能用个人账户来支付1
作为医生的周委员,对此有着比其他人更深刻的感受。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断推行,泉州参保人数日益增加,这个现象必将越来越多。为了能让这些“保命钱”能真正发挥治病保命的作用,周委员提案建议,对于治疗费用来说,不管它是甲类、乙类或丙类,都应当能用个人账户上的钱来支付,充分发挥“保命钱”的治病保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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