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昨发通知,明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涉及参保登记缴费延时、婴儿参保、医保转换及“城中村”医保等。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时间由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不能补办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1周岁以内(含1周岁)的婴儿,参保缴费时间不受登记时间限制。在出生一年内参加医保,参保时间在1月1日至8月31日的,应缴纳参保当年的保费;参保时间在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可自愿缴纳参保当年和次年的保费,也可选择只缴纳次年的保费。出生90天内(含90天)的婴儿办理了医保参保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可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出生90天后参保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因辞职等原因停止参加职工医保,并向居民医保转换的,限定在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内(9月1日至12月31日),且从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又重新找到了工作,从居民医保向职工医保转换,则不受时间限制,缴费次月起即停止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开始享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待遇;从取得享受职工医保门诊重症和住院待遇之日起,停止居民医保同类待遇(限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
城中村改造后由农民改居民的人员,按照规定补缴医保费后,可以增加享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待遇和门诊重症(慢性病)医保待遇,报销相关费用。村改居人员参加养老保障时缴纳的住院医疗费,折算为本人的10年医保缴费年限,并计入总缴费年限,待遇从补缴费用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如果村改居人员未缴过原来的住院医疗费或不愿补交医保费的,也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的,应按规定补齐医保缴费年限和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来源: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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