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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淮安医保新政: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打破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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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悉,该《通知》将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份《通知》?《通知》除了对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支付标准作了调整外,对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有哪些新规定、新亮点?

  “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没听说呀!”、“有这回事,以前最多救助18万,今年开始上不封顶”……10日上午,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电梯口,两名患者家属关于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新政的讨论,立即吸引了其他患者家属的积极参与。而讨论的缘起,正是7月2日,淮安市人社局出台的《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该《通知》将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份《通知》?《通知》除了对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支付标准作了调整外,对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有哪些新规定、新亮点?

  亮点一: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打破上限

  《通知》要求,自2012年起,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即大病医疗救助)不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10万元及其以下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10万元以上部分,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耿志翔介绍,《通知》的下发实际是对几个月前市政府办出台的《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具体落实。“按照既定目标,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将逐步实现‘五个统一’,其中包括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的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方案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此次新政的出台,提高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比如说,以前对这一块,最高上限是6万元,今年起调整到1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方面,以前的支付限额是6—18万元,今年起调整为10万元以上的不设上限。”耿志翔进一步解释说。

  他由此提醒各企业、单位和职工,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强制性不同,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采取单位、企业自愿的原则,每名职工每月仅需要缴纳8元,对用人单位而言,这部分支出并不是什么庞大的数字。但如果未参保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一旦患了大病、重病,往往习惯于找所在单位讨说法,极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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