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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互认累计亟需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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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行医疗保险政策是在哪交的医保就在哪消费,以及需在同一地区累计缴纳一定年限退休后方能不再缴费而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在人才流动频繁的今天,这无疑大大损害了跨省跳槽人员,尤其是长期处于“短工化”趋势下的农民工的利益。

  现行医疗保险政策是在哪交的医保就在哪消费,以及需在同一地区累计缴纳一定年限退休后方能不再缴费而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在人才流动频繁的今天,这无疑大大损害了跨省跳槽人员,尤其是长期处于“短工化”趋势下的农民工的利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十分值得肯定的。

  早在2010年起正式实施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就有可跨省转医保关系等规定,但至今医保的异地转移都未实现。暂行办法中,仅规定了医保可异地转移,但如何转移国家和省级均未给出具体操作指引,地方相关部门即以此为由拒绝转移。

  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统筹区之间是封闭的,而且相关规定和待遇水平差距甚远,甚至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都有差异,这样必然会产生附着于医疗保险的相关利益,而医保的异地转移则意味着属地管理下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此次纲要虽已给出清晰的原则框架,但对于年限如何累计、统筹基金转移比例、统筹区间不同部门的接洽、转移后的待遇等均未有规定,这必然会给地方留下拒绝实施的借口。笔者认为,在原则框架之下需制定各项具体操作制度,在统一的严密转换机制下方能保证政策的实施。

  纲要提出医保的异地转移和累计年限互认,无疑是令人欣喜的。但关键在于,何时出台具体细则,以确保这项好政策的落实。(来源:医药观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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