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算从明年开始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但是,工作人员告诉我,需要补交2011年的费用,可是这一年都要过去了,而且保单是从2012年开始计算的,这样合理吗?”12月19日,市民李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表示了他的不解。聊城市人社局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根据我市《关于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的。
李先生告诉记者,以前,他的户口不在市区,不久前刚迁到柳园办事处辖区,由于他和妻子都无法通过单位缴纳城镇医疗保险等费用,所以想自己办理城镇医疗保险。可是,柳园办事处社会保障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规定,首次办理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需要补缴2011年度的费用。李先生说,这个规定让人费解,缴纳了2011年的医保金那么首次参保应该算2011年吧。怎么会是2012年6月后才会产生权利呢?那么补缴的2011年保险金又从何说起呢?
19日上午,记者来到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社会保障科,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项收费是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收取的,工作人员并向记者展示了张贴在墙上的《关于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0]223号)。
据聊城市人社局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个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期。只有在缴费期内足额缴费的,才能按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在2011年中断缴费的,需在以上规定的缴费期内补齐2011年医保费,并同时缴纳2012年度医保费,续保后从2012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要在12月30日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补缴2011年度的医保费,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来源:《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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