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出通告,对《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试行办法》,医保对人工晶体的费用报销有所上调,最高限额暂定为1800元/个。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患眼白内障,在具备条件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行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以下统称“白内障手术”)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属于人工晶体材料费用,按最高限额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属于人工晶体材料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其他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度人次平均费用限额标准结算。
参保人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标准为1800元/个。参保人实际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低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其他医疗费用的月度人次平均限额结算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6000元/人次、其他医疗机构5000元/人次。参保人同次门诊或住院行双侧白内障手术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按限额结算标准的1.7倍确定。参保人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各险种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的相应比例支付。
根据《试行办法》,参保人自主选择并经本人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过人工晶体材料限额标准费用、超过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全额承担;未经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异地就医参保人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符合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按限额标准给予核报,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核报,人工晶体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按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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