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城市低保于1998年启动实施,现有保障对象11.52万人,占全州非农人口的14.8%,仅去年就发放保障金2.31亿元;农村低保于2007年实施,现有保障对象达45.03万人,占全州农业人口的12.78%,仅去年就发放低保金4.11亿元。红河州各级民政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努力打造“阳光低保”,使低保制度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
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州、县各级结合实际分别制定了城乡低保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作、基层具体操作、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机制,坚持和完善城市低保对象季度审核、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制度,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不搞“一保定终生”。为使动态管理更加有效,2010年以来,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力量,对全州所有城市低保对象重新进行一次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公示、审批。去年仅城市低保对象就累计清退10186人次,累计新增10390人次。建立了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水平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十二五”期间低保标准每年增长不低于15%。
操作程序更加规范。各级民政部门在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和补助标准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乡(镇、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二次张榜公示(有的地方三榜公示)等程序进行严格操作和管理。并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创新:一是在村(居)委会一级成立了城乡低保评估小组,成员由村(居)干部以及当地有威望的人员组成,以加大对评议工作的权威性;二是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有的县还针对城市低保审批难题,采取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审批,即召开由1至2名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民政局领导、联系民政工作的纪工委领导以及涉及乡镇、社区、企业工会领导及其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审批。
监督管理更加有效。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仅去年就布置了开远、蒙自、屏边、河口、金平、元阳、红河、绿春等8个县对低保资金进行了同级审计。建水、蒙自、弥勒3县市接受了省级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今年州、县两级又积极配合全国社保资金审计活动。主动接受人大、政协、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调查和评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州民政局在各县市、乡镇、村(居)委会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的基础上,又在《红河日报》、红河电视台和网站上公布了州县民政部门的举报电话。一经举报就及时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办理群众举报作为一项管理制度,做到“一报必查,一查必果”。通过这些措施,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近几年来未出现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民政对象上访事件也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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