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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镇居民医保九月起上调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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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天发布,《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从下月起,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天发布,《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从下月起,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据悉,广州市自2008年7月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参保登记人数已达258万人,其中,中小学生及儿童98万人,大中专学生88万人,非从业居民50万人,老年居民22万人。但缴费人数仅138万人,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对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意见稿中指出收费标准具体调整如下,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个人缴费从80元/人·年提高至120元/人·年,政府资助标准从200元/人·年提高至280元/人·年;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从480元/人·年提高至1000元/人·年,政府资助标准从200元/人·年提高至300元/人·年;老年居民:个人缴费从500元/人·年提高至1000元/人·年,政府资助标准从500元/人·年提高至1000元/人·年。

  同时,为了达到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的居民医保待遇标准,此次对居民医保待遇标准作了如下调整: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在一、二级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总体支付水平达到了国家规定要求。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调整为:首次参保缴费或居民医保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按三级医疗机构55%、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80%、一级医疗机构90%的比例支付。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基金的最高支付比例不得超过90%。(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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