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镇医疗保险待遇又提高啦!根据日照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今年8月1日起,将在年度纳入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居民门诊病种范围、新生儿纳入城镇基本医保范围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意见》中要求全面提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参保职工在职人员和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提高到90%,参保退休人员在1万元以下部分支付92.5%,以上部分支付95%。城镇居民年度纳入统筹支付最高限额也大幅提高,由原来的成年人12万元、未成年人15万元统一提高到20万元,已达到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9.5倍,这位居全省首位。《意见》对大病人员有所倾斜,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普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75%提高到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至12万元部分支付60%,1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支付70%。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也由原来的8种调整为11种。
调整后的病种分别为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脑瘫,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者)、强直性脊柱炎的药物治疗等。另外,对城镇新生儿的保障也有所提高,对城镇新生婴儿,出生后6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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