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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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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正式启动,这标志着全市将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经办流程和定点管理,在基金分级管理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

  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正式启动,这标志着全市将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经办流程和定点管理,在基金分级管理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

  近日,记者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采访了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对其缴费标准、统一医疗保险待遇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统一缴费标准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费,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实际发生工资的2%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费,单建统筹按6%缴费。参保单位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单位及个人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或个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5-1%比例,随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缴费。

  缴费年限方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1996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国家计算工龄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自1997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至规定年限。特殊工种、因病、企事业单位破产改转制办理提前退休、公务员依法办理提前退休,视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致职工缴费年限不足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或以单位职工身份退休时,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的6%补缴不足年限医疗保险费,补计职工缴费年限,补计缴费年限期间的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我市及异地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综合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可按每3年折算1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参加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可以按参保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缴纳差额医疗保险费的方式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计算为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也可直接计算为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计算为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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