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公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8月2日,审计署发布2012年第34号公告,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如下: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其中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重点审计,现将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制度建设情况。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9年,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3年和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文件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把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重点问题优先解决。
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出台《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入法制化轨道。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地均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24357.6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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