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新医保启动参保人自付过万可申请救助50%
我市医保城乡一体化工作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个人自付过万元可申请救助50%
从今年5月1日起,我市正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社保管理。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并上报市政府,就如何做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工作提出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悉,此次制定的《办法》不仅放开了职工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增加了门诊报销制度、增设了医保救助制度,还扩大特殊诊疗范围、扩大了特定门诊病种、提高了参保群众的医疗待遇等。
城乡一体化
参合农民可在全市即时就医
据介绍,《办法》的制订出台打破了我市城乡户口界限,将参合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统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中,参合农民可到全市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就医,而不用区分县(区)内外;可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报销范围。如特殊诊疗等项目,将统一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办法》还将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纳入居民医保范围。“以前他们因为是职工只能参加职工医保,但通常因为企业困难支付不起单位缴费部分,导致这部分人群相当于没有参保。《办法》实施后他们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解决了这部分人的参保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有关负责人说。
参保待遇
1年缴120元最高报销8万
《办法》将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按不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现有待遇的原则,建立缴费分档、待遇分层、管理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缴费标准设“每人一年20元(A档)、每人一年30元(B档)、每人一年120元(C档)”3个档次,其中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不同的缴费标准分别确定,一年缴费120元的,最高可报销8万元。而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此外,还提高了职工医保的补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原来的85%提高到90%。
据介绍,《办法》和《细则》开始实施后,凡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论城乡户籍,都可享受医保经办部门的统一服务,都可到全市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需办理转院手续,真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
医保救助
自付费用达标可申请救助
为解决看病贵问题,《办法》增设了医保救助内容,即参保人年度内因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达到以下标准时,可以申请医保救助,医保救助基金按参保人自付费用的不同,按不同比例支付。
如参加职工医保,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50%。参加居民医保,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3000元(含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50%。
门诊补偿
将报销部分社区门诊费用
《办法》增设了门诊看病报销制度,对参保人员的社区门诊费用给予部分报销。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含所辖行政村卫生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参保职工可选择一家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或二、三级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以下称门诊定点机构)。参保人因病在门诊定点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根据缴费标准的不同,按不同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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