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病医保新规出台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人民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刘兰)大病医保新政规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于8月30日正式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表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即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原文如下:
孙志刚同志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8月30日正式公布。为什么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如何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如何确保取得实效?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一、为什么此时出台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文件?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老百姓敢去看病了。
但我们也看到,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二五”医改规划专门作了明确要求。根据这些要求,国务院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和测算,认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非常必要、时机成熟,而且具有可操作性。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解决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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