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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满额后获商业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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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等特殊情况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非协议医院)诊治疾病时,应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以零星报销方式实施。

  《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将于明日起实施。昨日,广州市民政局在人民公园广场举行市民咨询会,并现场发布《广州市医疗救助指引》,对患病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的类型、流程、待遇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困难群众每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4万元(含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特二次救助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救助费用)。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年度每人累计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记者另外了解到,广州市民政部门目前正在研究面向低保、低收入群体的商业医疗保险。患病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医疗救助上限14万元的,有望在商业医疗保险中获得救助。

  普通门诊救助额每人每月最高100元

  据介绍,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100%,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普通门诊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每人每月100元的上限在全国来说是最高的。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门特二次救助是指城镇困难群众在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急诊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项目除外)医疗救助待遇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再由救助金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农村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特定项目,参照“门特二次救助”的规定执行。门特二次救助(急诊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项目除外)每人每月每病种(项目)不超过10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免交住院押金,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4万元(含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个人负担医疗费逾家庭总收入60%可申请救助

  《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广州市城乡居民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救助:(1)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总收入的60%或以上;(2)病人的家庭总资产值低于相同人数家庭总资产的规定上限。

  住院、诊治门诊特定项目疾病,其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4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广州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0月1日前广州市将启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民政、国土、地税、公积金等多个部门进行信息整合。通过这一系统,将为判断申请医疗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提供依据。若居民认为核对系统的数据与自己实际情况不符,可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将上门核对调查。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段报销

  《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具有广州市户籍、经《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救助,其医疗救助金额达到或超过年度最高限额,需继续住院或治疗特定门诊项目疾病的城乡居民,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应在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在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待遇后,其医疗费用按分段报销方式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医疗救助金支付的费用,由协议医院先予记账。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包括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中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按分段报销的方式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救助金负担50%;在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负担60%;在10万元以上的,由医疗救助金负担70%;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老年人(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以上)医疗救助金负担比例相应增加10%;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由救助金负担100%。

  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年度每人累计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等特殊情况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非协议医院)诊治疾病时,应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以零星报销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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