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每人每年10元。
近日,沈阳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业务经办时间从2012年9月1日开始施行。
此前,沈阳市已规定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年度(自然年度)内,当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达到年最高支付限额后,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乙类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均降低50%。
统筹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承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85%比例给予赔付,年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
参保人员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参保人员无须个人垫付费用,承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需转院治疗的,应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向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上申报,待批复后方可转院治疗。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费用,视责任情况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或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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