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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参保人省内异地就医可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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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10月1日起,山西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就医,将实现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9月7日制定出台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从10月1日起,山西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就医,将实现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9月7日制定出台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异地就医结算是指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持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到省内其他市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只支付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山西省各市实现异地就医结算的基础条件是: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计算机信息系统符合国家金保工程标准,并按《山西省异地就医应用服务接入规范》要求进行了升级改造,接入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经办机构实时联网;参保人员使用山西省社会保障卡;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使用全省统一编码。

  异地安置和转诊人员异地就医,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备案后,经办机构在系统内登记其选定的长期居住(安置)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有效期。参保人员确需转外诊治时,应将有关材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在系统中登记批准转入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有效期。

  异地安置和转诊人员住院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登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对参保患者与该卡的一致性进行核实后,办理入院手续,并按定点医疗机构规定预交部分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须每日将当天发生的医疗费用录入系统,系统同时传输至就医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山西省医保中心。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系统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核定医保基金支付额。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收取。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所在单位或本人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本次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由本人全额支付,出院后回参保地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异地安置人员门诊就医和购药时,持社会保障卡可在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诊疗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稽核。就医地经办机构通过系统对其医疗费用进行网上审核,对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须进行实地稽核,并根据稽核结果对费用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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