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医保多项惠民政策4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体现基本医疗保险惠民的优越性,我市从4月1日开始,将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此次调整共涉及12项医保政策,调整后将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
职工医保:
提高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
在本次调整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共有5项进行调整:
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
二是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其中,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上调3%,即,在职职工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调整为9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调整为85%;在职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15%;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和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不予调整。
三是取消未按规定时限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其中,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完参保手续后,从缴费到账的次月1日起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居住在异地的参保人员从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四是取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缴费时间挂钩规定。
五是断保人员将断保期间所欠医疗保险费按补费当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后,其参保时间可连续计算。欠费期间在营口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政策规定报销。
居民医保:
取消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规定
在此次调整中,涉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共有7项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