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企参与大病医保盈亏待解
8月30日,由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和保监会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商业保险机构可以参与城镇居民及新农合医保,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尽管具体的参与模式等均悬而未决,但包括各执行部门、商业机构等在内的参与方都竖起了耳朵,静候着《意见》落实到实践中的那一天。
尽管国内人身险、健康险领域的市场机会看似巨大,但如何挖潜一直是让各大保险公司闹心的事情。而此番有关部门以如此迅猛的速度将大病医保推向实践的前沿,甚至有机构测算,大病医保每年可为保险公司提供超过200亿元的保费,这对商业保险机构而言,是一件看起来非常完美的事情。
不过,好戏似乎并未就此上演。早在大病医保尚在传言之时,业内人士已就其运营模式等展开诸多讨论,其结论亦并非全是美言。尤其是当“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出现在《通知》中时,市场不由得倍感似曾相识。事实上,在财产险领域,已经实施了6年有余的交强险就一直遵循着“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商业机构已为其背负了超过170亿元的亏损。时至今日,交强险之包袱如何减轻依旧无解。
如此看来,商业机构尽管从制度上入驻了大病医保,但现实的经营中能否真正分得一杯羹仍然是一个问题。在笔者看来,商业机构若想从大病医保中获利依旧存在几大障碍。
首先,政府主导之下,商业机构难有定价权,这让其无法从源头上实现利益的对等;而且,如果医院等部门与商业机构之间未构成利益联动关系,难免会滋生过度消费,导致赔付率过高。如此,源头与终端同时陷入被动,商业机构难以实现自我把控。
其次,商业保险机构本就有商业重疾险等雷同品种,目前尚可提供较为丰厚的利润。尽管商业重疾险与大病医保在保障范围、赔付形式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重疾”与“大病”之间终究会有诸多重合。如果未来大病保险的额度设置偏高,而政府主导之下对应的大病保险费率低、赔付范围广、无核保、必理赔等有利因素,商业重疾险难免沦为替补,进一步压缩寿险市场的挖潜空间。
最后,《通知》目前规定的大病保险的覆盖范围只包括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相较而言,仍对应着较低的创收能力和消费水平。尽管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大病医保来灌输保险意识,但究竟能否产生商业险的二次销售仍是一件值得商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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