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作进一步完善,并于本月起开始实施。
据悉,此次调整了4个方面内容。一是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临床必须、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二是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需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用,可纳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使用超过限定支付规定的药品(饮片除外)及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可纳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三是参保职工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可凭有效缴费凭证纳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四是参保职工及其父母、子女和配偶使用部分二类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可纳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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