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国家六部委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大病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时隔五天,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我省城镇居民医疗费超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均可按大病保险补助。
记者昨日从陕西省人社厅了解到,针对大病医保政策,在此次国家尚未公布特惠政策之前,我省宝鸡、安康、咸阳等已经率先探索大额医疗补助、救助办法。其中,咸阳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规定,对可纳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80%,对困难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达90%。
陕西医保“蓝本”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步步高”
2007年,我省出台政策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试点,2008年,全省全面推开,2009年,我省又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090.5万人,参保率达到96%,其中,城镇职工有540.3万人,居民有550.2万人。据了解,我省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稳步提高,2007年刚开始启动时,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50%,目前已经达到了70%左右。
城镇医保制度实现人群全覆盖
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非常宽泛,凡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大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保。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各级财政每年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成人每年只需根据当地政策缴纳120至200元,学生儿童每年只需缴纳10至30元,就可享受居民医保报销待遇。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补助从2007年启动时的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今年的每人每年250元,超出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有效促进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
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各级财政每人每年再按10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各级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