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项俊波还强调,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不能只体现在支出发生后的事后减免,还要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的事中控制乃至事前预防,“保险业开展大病保险要建立全流程、全方位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
对此,前述商业保险机构人士认为,要实现保监会的目标预期,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尽快建立起一支具备相当医学专业背景的保险人才队伍。这对包括人保、国寿和太保在内的大型保险机构,同样是不小的挑战。
“项主席的理念是对的,如果都是事后再退返不合理费用,根本达不到避免‘因病致贫’的政策初衷。”一位人保健康险人士表示,“但要识别哪些费用是不合理的,又不能影响医生正常治疗方案,这并非易事。万一因此出现不良医疗后果,这个责任又该谁来负?”
微利机制
一直以来,对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保监会始终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要求商业保险机构最大程度让利于民。不过,在19日的工作会上,项俊波和徐善长也表示,保险机构可以开发一些衍生保险产品。这意味着,商业保险机构可开拓新的盈利来源。
“保监会将适当减免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等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尽管释出上述利好,但项俊波强调,控制商业机构在大病保险上的盈利率,始终是监管的关键。
不过,对于由大病保险带动发展起的其他专业医疗保险产品,保监会却并未明确提出盈利率的相关要求。而这一部分,也被部分计划参与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企业,视为极具潜力的新兴盈利来源。
“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势必将带动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快速发展。其引擎作用将日益显现。”徐善长亦指出。(文章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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