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参保人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开具2-4周用量。同时,《关于确保定点医疗机构配备治疗必需医保药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定点医院必须根据诊疗科目医疗服务需要配备供应治疗必需的医保药品,并应首先选择使用疗效确定、同类药品中价格低廉的药品,正确引导参保人员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并做好相应解释工作。
《关于严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假出院”等违规行为的通知》明确禁止定点医院要求不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自费住院一段时间后重新办理医保入院,让不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在不同医院之间往返转院,或让未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办理出院手续等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自费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定点医院应保证供应并优先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和项目,不得过度医疗和滥用药物,不得诱导或强迫参保人员使用医保范围外的药品或项目;对确需使用医保范围外的药品或项目的,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书面签字同意;严禁以各种名义要求参保人员自费承担医保范围内的药品或项目;对参保人员在医院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开具专用收据,严禁向参保人员开具商业发票或要求参保人员到院外自行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材。
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市卫生局表示,将建立规范的医疗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快速、有效地查处各类损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如遇限量配药、“假出院”、要求自费购买医保药品等行为的,可向相关定点医院投诉,也可直接致电市医保、卫生联合投诉电话(33976100,接待时间为工作日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