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报销用原始资料在报销前本人须留复印件一份备查,并保存一年;
2、意外伤害人员备以上1-5项资料到巴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审批表,并由巴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办理程序:
1、报销人持相关资料交经办人;2、经办人员初审签字后交复核人员;
3、复核准确无误后签字交医保中心负责人;4、医保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局长审批签字;
5、通知报销人前来领单到财务结算,取款者需带本人身份证和患者身份证原件。
服务承诺:手续齐全者,经办人在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
承办机构: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及标准
1、个人帐户基金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必须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住院时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在一个年度内每次住院均需支付相应级别医院的起付标准(其中:二级、亚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起付标准为175元,转州外就医人每转一次按二级医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3、住院发生费用:甲类药品100%进入统筹,乙类药品支付部分的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由个人先付15%,剩余部门进入统筹范围,自费全自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参保职工住院自付比例;二级医院个人为15%,亚二级医院个人为11%,一级及其以下医院个人为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在以上各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减少0.5%,对其中在省以上(含省)医疗机构就医的,在二级医院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出国、出境的提高10%。
4、大病报销在一个有效保险期间(即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其中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甲类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项目的费用80%予以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项目的费用70%予以报销,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以外的其他费用40%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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