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保监会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目前,保监会正在制定规范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和大病保险示范产品,细化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统一和规范服务标准,确保大病保险制度持续、稳定运行。
在各方努力之下,大病医保政策将在全国逐步推广开来。作为大病医保的“范本”,湛江、太仓等地的探索实践展示了我国在体制机制层面的改革创新所蕴含的巨大‘红利’。但是,“范本”并不能验证所有探索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保险业如何践行“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先驱者“湛江模式”开辟医疗保障社会再保险模式
广东省湛江市在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中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医疗保险界人称“湛江模式”。“湛江模式”的特色,体现在引入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支付管理。
在湛江市,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已有10年的历史。目前,湛江市社保局的合作伙伴是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健康”)。
人保健康的经营业务有三:其一,湛江市市直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其二,湛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其三,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补助保险。
据悉,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结构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分为两档:每人每年20元和50元。政府补贴水平2009年为每人每年80元,2010年为120元。这一保险基金分为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两部分。家庭账户与商业健康保险无关,关键在统筹账户。
同全国各地一样,湛江市为这一保险统筹账户的支付设立了起付线和封顶线,并在两线之间设定了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俗称“报销比例”)。与众不同的是,湛江市把这一保险基金统筹账户的一部分支付业务,委托给人保健康管理,这一外包的支付业务被命名为“大额医疗补助”或“大病补助”。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指出,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相当于原保险方,而人保健康相当于再保险方,而前者支付给后者的保费相当于再保险业务中的“分保费”,而后者依照双方签订的契约(相当于“再保险合同”)负责承担契约规定的赔付义务。当然,湛江市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并不是纯粹的商业性再保险合同,其中的支付范围和责任均由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确立。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具有一些商业健康保险所不具有的特征,因此两者之间的再保险可以称为“社会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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