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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申报参保可享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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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区两级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都可受理医疗费报销,但有发票金额限制。门诊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住院发票金额超过6000元的报销业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门诊单张票据3000元以下(含3000分区表),住院单张票据金额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医疗费用请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厦门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申报参保可享医保待遇

  厦门晚报讯(记者吴笛)前天上午,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听12333专线,就“医疗费审核结算报销”接受读者的咨询。

  一些读者询问,医疗费用报销有没有时间限制。对此,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医保结算年度是以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结算年度,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第二年的9月30日前受理完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同时,市、区两级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都可受理医疗费报销,但有发票金额限制。门诊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住院发票金额超过6000元的报销业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门诊单张票据3000元以下(含3000分区表),住院单张票据金额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医疗费用请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从2012年5月起,市社保中心医疗费报销业务搬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保障9号、10号窗口办理。

  另外,新生儿参加未成年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市社会保险政策体现人文关怀的一大亮点,也就是说,厦门户籍的新生儿,只要在出生后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地税局申报参保并于次月将相应的保险费用缴纳到地税账户,即可从出生那一刻起享受年度总额为31万元的医疗保险待遇。而且门诊、住院均可直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门槛费,综合保障水平达到了75%,在国内已达到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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