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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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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汕头都市报》报道,据了解,该规定对原《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汕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指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住院医疗保险制度将适应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保大病”的需要,切实降低参保单位负担,提高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

  汕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汕头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规定

  近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有效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据《汕头都市报》报道,据了解,该规定对原《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汕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指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住院医疗保险制度将适应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保大病”的需要,切实降低参保单位负担,提高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

  新规定完善了终止经营用人单位退休人员预缴费办法,增加了预缴医保费时按5%计算缴费工资年递增率、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和非国有经济组织按退休人员在该单位的服务年限预缴医保费后,仍未达到规定年龄或最低缴费年限的由个人缴纳等规定,弥补了原规定未计算缴费工资年递增率、部分人员未履行缴费义务而享受待遇等缺陷,同时有效减轻非国有用人单位缴费负担。设定三个月医疗保险缓缴期

  针对部分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医疗保险费难以按时到账,影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问题。新规定设定三个月的医疗保险缓缴期,但对欠缴费超过3个月的单位规定不予补缴,防止用人单位规避义务和责任,出现“有病人补缴、无病人不补缴”等违规现象。新规定还规定降低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不分医院级别均按20%(退休人员按16%)计算个人自付费用,调整为二级医疗机构按15%(退休人员按12%)、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10%(退休人员按8%)计算个人自付费用。鼓励参保患者小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合理分流病人,节省基金支出。参保人报销住院费期限半年

  新规定规范了住院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现金报销制度,设定参保人现金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期限为6个月。现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参保人,须从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视为弃权,进一步规范现金报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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