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显示,为了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大病保险将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本着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的原则,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大病保险保障制度的推出恰恰弥补了我国医保体系建设过程中一直存留的短板。
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覆盖全体城乡居民,截至2011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医保”的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超过13亿人,参加率达到了95%左右。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安全网,为“病有所医”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在医保覆盖率提高的同时,也有一些深层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大病就是其中之一。在原有的医保体系中,不幸遭遇大病的患者亟须雪中送炭式的新保障作为最后的依靠。
《意见》的出台带来了希望,它也对大病进行了界定:如果某种疾病的治疗费用超过了城镇居民一年的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一年的人均纯收入,便可认定该疾病属于大病范畴。
根据此前我国在部分统筹地区开展的大病保障试点,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被列入大病范畴。
商业保险悄然加入医保
将商业保险机构引入医保体系是此次《意见》的最大亮点。
《意见》规定,政府在制定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等基础上,通过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这种方式改变了过去由政府管办的方式,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形成对接。
引进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是突破,地方的成功经验正是其基础。其中,“湛江模式”和“太仓模式”最为引人注目。
“湛江模式”是指广东湛江在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中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分析说,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相当于原保险方,而保险公司相当于再保险方,而前者支付给后者的保费相当于再保险业务中的“分保费”,而后者依照双方签订的契约负责承担契约规定的赔付义务。
“太仓模式”是指江苏太仓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在医疗保障“普惠”的基础上,探索引入商业保险运作机制,开展覆盖全民的大病再保险,对医疗费用高、可能因病致贫的参保对象实行“特惠”。如果参保个人住院费单次或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保险公司将对1万元以上的部分提供配套服务与管理,按照53%~82%的比例分段递增补助,上不封顶。
清科研究中心的田思雨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湛江模式”和“太仓模式”均于一定程度上为大病医保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提供了颇具价值的借鉴作用,并且各有其优势:“湛江模式”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在管理平台上的共享来减少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及运营成本,提升了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同时,在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方面也起到了优化作用;“太仓模式”是将基本医保制度进行了延伸和放大的同时,大病补充医保还通过公平化待遇和差异化缴费实现了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间的互助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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