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在三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并可按规定给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不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此外,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异地就医怎么办?条例规定,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居住、异地工作、外出学习或者学生寒暑假期间就医,在异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本市社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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