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起付线降低
重庆晨报讯(记者雍黎实习生卢秋池)我市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从明年(2013年)1月1日起,将调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和提高在职职工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差别支付机制,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促进医疗资源充分利用。
为了减轻参保病人负担,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的起付线将降低。标准为:在一级及以下医院住院治疗由400元/次降至200元/次;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由640元/次降低为440元/次;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880元/次。对在一级、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160元/次、400元/次。
如果参保人员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10%;不过,降低后,三级医院不得低于620元/次,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60元/次,一级医院不得低于100元/次。
对于在职职工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8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87%,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90%;退休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按95%的比例支付,其余费用自负;在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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