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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调整医保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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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度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240元执行,比去年增加了40元,省级财政、民政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
   8日记者获悉,近日,长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决定调整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40元,但个人仍缴纳200元,政府补助标准比去年增加了40元。
 
  通知里说,2012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4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35元调整为27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1。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由各级财政补助275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440元。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5元,由各级财政补助260元。
 
  3。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40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40元。
 
  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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