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记者获悉,近日,长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决定调整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40元,但个人仍缴纳200元,政府补助标准比去年增加了40元。
通知里说,2012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4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35元调整为27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1。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由各级财政补助275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440元。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5元,由各级财政补助260元。
3。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40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40元。
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