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将纳入本市居民
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1年为每人每年80元。
日前,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的通知》,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都将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1年为每人每年80元。
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设置过渡期从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此前已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在校大学生,其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医疗待遇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至过渡期结束。
过渡期内入学的大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医疗待遇具体为: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纳入医保的大学生医疗待遇
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
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
2011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大学生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