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长春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该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来源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从居民缴费中提取(不单独缴费),建立大病保险基金,纳入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首批补偿病种共40种,包括: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蛛网膜下腔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关节置换、重症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鼻咽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限介入溶栓)、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手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毒性心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干扰素)、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综合症、黑色素瘤、动脉瘤、膀胱肿瘤、肾肿瘤。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执行城镇基本
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及相关规定。超出“三个目录”范围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在规定病种范围内发生的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80%,具体报销比例为:区级医疗机构85%,市级医疗机构80%,省级医疗机构75%。经批准转外地就医的,按长春市对应报销标准的50%执行。
在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参保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医疗保险争议时,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