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此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的个人参保费用。参保登记期结束后的新生儿,可在出生后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当年度参保费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本市高校在校大学生、18周岁以下城镇非在校居民(1995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的居民)、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
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居民,须在参保期限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到所在学校或幼儿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登记期结束后,新出生婴儿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补办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已入户口的新生儿需携带户口簿等证件材料,未入户口的新生儿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本市的户口簿等证件材料。
其中,城乡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五保、孤老和孤儿须凭本市低保证、残疾证与残联部门出具的重症残疾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孤老和孤儿认定证明,可享受相关参保优惠政策。
在参保期限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按规定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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