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董先生和江北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仓储公司做保安。2010年10月,董先生年满60周岁,在保安岗位上继续工作。2011年2月,合同期满后,董先生继续留在公司工作。2011年9月,公司以将仓库承包出去了,不需要保安为由将董先生辞退。
被辞退后,董先生希望仓储公司帮他补缴3年多的社保,并对他进行适当的补偿,但仓储公司明确拒绝了董先生的要求。次月,董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3项要求,其中包括补缴社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除公司应依法补交社保(自董某进入公司之日起至2010年10月止)之外,对于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董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就丧失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资格。自2010年11月起至2011年9月底这段时间,董某与公司建立的仅是一种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其享受的待遇与未达到退休年龄时有差别,最显著的差别就是用人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保。
律师观点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徐健律师:雇佣关系一般而言,指的是临时性、短期性的用工关系,比如清洁工、保姆等。现在社会上所谓的劳务关系,指的就是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一般指未达到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的)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相对长期稳定的一种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