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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晚报记者跑腿:我能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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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年5月中旬,他与深圳市鹏基物业公司姜堰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1个月。上岗后,公司发放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没有帮其缴纳养老保险。3个月后,物业公司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后,工资改为1400元/月。

  昨天,记者与姜堰鹏基物业公司取得联系。一位姓刘的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从试用期起,就为职工缴纳社保。黄先生的情况,因为他本人要求将保险部分直接补贴在工资里。于是,公司增加其200元/月的工资补贴。

  泰州朱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华说,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保障措施。这不仅是职工的权利,也是职工的义务。职工不得以自己放弃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也不能同职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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