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按照有关规定,郑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常续费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12月20日,在此期间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用,医保待遇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根据市局统计,截至目前,郑东新区仍有部分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未按时续缴2012年医保费用。为了使辖区广大居民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请未及时续缴2012年医保费用的参保人员,尽快到郑州银行任意营业网点补缴医保费用,补缴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自补缴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二、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1]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足额缴费后,不再向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划入资金,原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继续使用。门诊费用报销标准如下:
(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不同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站)60%、一类50%,二类40%。
(二)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元,不设起付线。
(三)参保居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
(四)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居民,可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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