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解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面窄、在管理服务等方面难以满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多样化健康需求的问题,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同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水平要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有五个方面。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的门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二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补助;三是治疗期间必需使用的目录外治疗药品费用的补助;四是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照顾的补助;五是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支付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据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实施情况应向全体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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