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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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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上严格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以此规范支付范围和标准,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保政策受惠面,近日,宣城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了部分调整,并将于2012年9月1日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扩大医保政策受惠面。

  此次宣城市不仅将失地农民、企业职工家属、“村中村”的农村户籍居民等纳入居民医保范围,还将医保政策受惠面扩展到农垦系统、林场、渔场、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村户口的居民,上述人员可按照自愿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调整医保基金筹资标准。

  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3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15元),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中央财政再补助5元、县市区财政再补助5元;非从业城镇居民(普通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2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15元);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中央财政补助90元、省财政补助4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45元);享受低保的“三无”和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2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90元、省财政补助4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75元)。

  建立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的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即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限次报销”,参保居民发生的门诊费用基金报销比例为40%;一级医院一次报销封顶额为20元、二级医院以上医院一次报销封顶额为30元;一个结算年度参保居民每人每年门诊统筹次数不得超过二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额达15万元/年,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达3万元/年,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险。此外,对规定的23种病种,每年每人支付1000元后仍按60%报销。

  控制基金结余,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其中,严格规定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25%,当年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同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调整办法,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让更多人在这项民生工程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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