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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情形可认定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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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7·21”特大自然灾害造成职工伤亡后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出台。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对造成职工伤亡的,认定程序将尽量简化,做到随到随认定,确保在最短的时间维护好群众的利益。

  处理意见中明确,在“7·21”特大自然灾害过程中,四类情形可认定或视同工伤。其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包括在工作中因为受到暴雨、洪水、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厂房、办公场所房屋倒塌等情形造成的伤害”情形,适用于在此次灾害中殉职的李方洪、高大辉、李建民、郭云峰等,属于工亡范畴。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李建民工亡认定程序已经走完,对房山的其余三人都已经通知其单位前来办理相应认定手续。

  据悉,在“7·21”特大自然灾害中被认定为工亡的城镇职工,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待遇。

  一次性待遇包括内容

  领取6个月的相当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即4672元×6=2803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1810元×20=436200元。这样,一次性待遇为:28032元+436200元=464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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