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的一种补充保险,其住院期间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予以部分报销。
2010年1月1日以来,镇江市区、扬中、丹阳等地陆续施行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符合条件的住院职工,原本全额支付的“自费”费用,自己只需支付60%。该保险运行2年多来,每年为参保人员减轻医药费负担数千万元。
住院期间自费药可报40%
侯先生今年59岁,去年因股骨髁上骨折在市一人医治疗,住院总费用14790.29元,由医保基金报销后还有自费部分13341.21元需要个人承担,如果没有自费医疗补充保险,自费部分都要侯先生自己出,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帮助他解决了40%,共5336.48元。
据统计,目前我市参保职工自费约占医疗总费用8%至15%左右,加上制度内个人支付,个人总负担水平有所抬高,患者肩上自费段的担子渐渐加重。为了给患者减担子,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在全国率先实施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政策,将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范围由制度内向制度外拓展。自费补充保险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扣缴费,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用报销40%。人血白蛋白、卡麦角林,这些原来属于自费用药,只要用于住院患者,个人只需支付60%费用。
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承保,该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赵泰来说,如果一个人住院,费用总计1.2万元,假设其中医保基金报销和自付部分8400元,余下自费部分需个人支付3600元,参加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后,这3600元个人只需支付其中的60%,也就是2160元,为患者个人省了1440元。
在职、退休人员都在享受
82岁的离休人员吕老先生患有淋巴结增生,去年12月底,他从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出院,住院费用总计158652元,自费费用111056.4元,吕先生自己支付60%,也就是6663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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