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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医保自费药可报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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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0年1月1日以来,镇江市区、扬中、丹阳等地陆续施行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符合条件的住院职工,原本全额支付的“自费”费用,自己只需支付60%。该保险运行2年多来,每年为参保人员减轻医药费负担数千万元。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的一种补充保险,其住院期间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予以部分报销。

  侯先生和吕老先生所享受的就是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已经参加了这种保险。不过这不要紧,只要住院期间使用到自费药,医院会提醒并自动减免自费部分的40%。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钱小山介绍,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市区范围内所有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参加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的离休人员。目前,参保对象均已自动购买这种保险。

  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针对的,正是吕老先生住院产生的111056.4元“自费”项目。按照国家“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时,目录范围内的费用医保基金可以报销,报销后由个人分担的部分叫“自付”;目录范围以外,医保基金不能报销的部分,就属于“自费”。

  保费从个人医保账户中代扣

  钱小山介绍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的缴纳标准为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或退休人员年退休金总额(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离休人员为上年省社平工资)的0.3%,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的1月1日前统一从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全额代扣,不需要另外缴纳参保费用。参加统账医保的在职和退休人员,45周岁以下按4%划入,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前按5%划入,退休人员按6%划入。

  钱小山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28周岁的人,上年工资总额3万元,划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为年工资总额的4%,即1200元,按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缴纳标准,在职人员为年工资总额的0.3%,也就是90元,这部分从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里还有1110元,90元进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基金。

  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执行两年多来,从运行看,镇江市区及丹徒区累计参保人数82.9万人,参保人员在享受正常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又减少住院自费费用支出400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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