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陕西省共有出租汽车3.3万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7.4万人,只有部分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险,出租车司机参保率较低。《通知》要求,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出租车企业要为出租车司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手续。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实行承包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出租车司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就业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工伤保险参照陕西省人社厅2008年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出租车司机参保率较低,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构成复杂、管理形式松散和流动性大等特点,《通知》规定,实行承包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出租车司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租车司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