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政府出台《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并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筹资标准。
持有《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新生儿需参加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可在出生2个月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即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00元。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的,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25%;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其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疗的,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75%,特殊病种门诊的报销比例与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相同。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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